(一)钳 工
第一条: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不可用力过猛。扁铲有卷边或裂纹,不得使用;顶部有油污要及时清除。
第二条:使用手锤、大锤要检查木柄与锤口接口处是否牢固。锤柄、锤头上不得有油污,打大锤时,甩转方向不得有人。
第三条:使用钢锯,工件要夹牢,用力要均匀。工件将锯断时,要用手或支架托住。
第四条:使用活扳手,扳口尺寸应与螺帽尺寸相符,不应在手柄上加套管。高空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应使用死扳手,如用活扳手时,应用防坠绳栓牢。
第五条:使用台虎钳,钳把不得用套管加力或用手锤敲打,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2/3。
第六条:检查设备内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其设备一定要垫实、撑牢。 第七条:拆卸设备部件,应放置稳固。装配时严禁用手插入 面或探摸螺孔。取放垫铁手指应放在垫铁的两侧。
第八条:在倒链吊起的部件下作业时,应将链子打结保险,并必须用道木或支架将部件垫稳。
第九条:设备清洗、脱脂时,场地要通风良好,并严禁烟火。清洗零件应有煤油。用过的棉纱、布头、油纸等应收集在金属容器内。
第十条:试车区周围要设围栅并标以明显标志,非试车人员严禁入内。在试车过程中非指定人员严禁乱动开关、阀门等控制件。
(二) 安装电工
第一条:电工安全专用工具的绝缘性能、机械强度、材料结构和尺寸应符合规定,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
第二条:在施工现场施工必须有两人以上方可作业。
第三条:使用各类电动工具,应符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禁止带电作业。
第五条:配制环氧树脂沥青电缆接头时,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并戴好防护用品。
第六条:熔化焊锡、锡快,使用的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不得使用锡焊容器盛装热电缆胶。高空浇筑时,下方不得有人。
第七条:喷灯不得漏气、漏油及堵塞,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及使用。工作完毕,灭火放气。
第八条: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第九条: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应将开
关置于断开位置。
第十条:多台配电箱(盘)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接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
第十一条:剔槽打眼时,锤头不得松动,铲子应无卷边、裂纹,并戴好防护眼镜。楼板、砖墙打透眼时,板下、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第十二条:人力弯管,应选好场地,防止滑倒和坠落,操作时面部要避开。 第十三条:管子煨弯砂子必须烘干,装砂架子搭设牢固,并设防护栏杆。用机械敲打时,作业下方不得站人。人工敲打时,交叉作业人员应错开。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站人。
第十四条:电管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力勾眼。穿导线时,应互相配合防止挤手。
第十五条:安装照明线路时,作业人员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料具,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第十六条:电杆用小车搬运,应捆绑卡牢。人抬时应动作一致,电杆不得离地过高。
第十七条:人工立杆,所用叉木应坚固完好。操作时,要互相配合,用力平衡。机械立杆,两侧应设溜绳。立杆时坑内不得有人,基坑夯实后,方准拆去叉木或拖拉绳。
第十八条:登杆前,杆根应夯实牢固。旧木杆杆根单侧腐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1/8以上实,应经加固后,方能登杆。
第十九条:登杆操作脚扣应与杆径相适应。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拴于安全可靠处,扣环扣牢,不准拴在瓷瓶或横担上。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第二十条:杆上紧线应侧向操作,并将夹紧螺栓拧紧,紧有角度的导线,应在外侧作业。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
第二十一条:紧线用的铁丝或钢丝绳,应能承受全部拉力,与导线的连接,必须牢固。紧线时,导线下方不得有人。单方向紧线时,反方向应设置临时拉线。
第二十二条:架线时在线路的每2~3km处,应接地一次,送电前必须拆除,如遇雷电,应停止工作。
第二十三条:电缆盘上的电缆端头,应绑扎牢固。放线架、千斤顶应设置平稳,线盘应缓慢转动,防止脱杠或倾倒。电缆敷设至拐弯处,应站在外侧操作。木盘上钉子应拔掉或打弯。
第二十四条:进行耐牙试验设备的金属外壳须接地。被试设备或电缆两端,如不在同一地点,另一端应有人看守或加锁,并对仪表、接线登检查无误,人员撤离后,方可升压。
第二十五条:电气设备或材料作冲击性试验,升压或降压,均应缓慢进行。因故暂停或试压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安全放电,并降升压设备高压侧短路接地。
第二十六条: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低压各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悬挂警示牌,防止误合闸。
第二十七条: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测定容性或感性设备、材料后,必须放电。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第二十八条: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电压互感器禁止短路和以升压方式运行。 第二十九条:电器设备、材料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第三十条: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拦和从事修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分,应保持下表所规定的安全距离,作业时并必须有人监护。
人体与带电体必须保持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距离(m) 电压(KV) 距离(m) 6以上 0.35 44 0.90 10~3.5 0.60 60~110 1.5
第三十二条: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停电工作时: (1)切断有关电源,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2)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在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
(3)验明设备或线路确认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4)装设接地线,应由两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时均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5)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6)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第三十三条:用绝缘棒或传动机拉、合高压开关,应戴绝缘手套。雨天室外操作时,除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以外,绝缘棒应有防雨罩,并有人监护。严禁带负荷拉、合开关。
第三十四条: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的保护接零或接地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第三十六条:照明开关、灯口及插座,应正确接入火线及零线。
(三) 金属焊割作业工
1. 电焊工
第一条:施工现场电焊(割)作业应履行三级动火申请审批手续,作业前,应根据申请审批要求,清理施焊现场10m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规定的防
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条: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
第三条:电焊机电源线路及专用开关箱的设置,应符合电焊机安全使用的要求,并必须安装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和防触电保护装置。电焊机开关箱及电源线路接线和线路故障排除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
第四条:雨天不得在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物品的地方,并应穿绝缘鞋。
第五条:电焊机导线应有良好的绝缘,不得将电焊机导线放在高温物体附近。电焊机导线和焊接地线不得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接地线不得接在管道、机床设备和建筑物金属构架或轨道上。
第六条:电焊机导线长度不宜大于30m,当需要加长导线时,应相应增加导线的截面。当导线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穿入防护管内埋设在地下;当通过轨道时,必须从轨道下面穿过。当导线绝缘层受损或断股时,应立即更换。
第七条:电焊钳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能力。电焊钳握柄必须绝缘良好,握柄与导线连接应牢靠,接触良好,连接处应采用绝缘布包好并不得外露。
第八条: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承载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
第九条:在容器内施焊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容器必须可靠接地,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
(2)容器上必须有进、出风口并设置通风设备。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3)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4)焊接时必须有人在场监护。
(5)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和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第十条:高处焊接或切割时,应有可靠的作业平台,否则必须挂好安全带。焊割场所周围和下方应采取规定的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第十一条:台焊机在一齐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并应有隔光板。焊接铜、铝、锌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罩或呼吸滤清器。
第十二条:更换场地移动焊把线时,应切断电源。作业人员不得用胳膊夹持电焊钳。禁止手持把线爬梯、登高。
第十三条:清除焊渣,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头部应避开敲击焊渣飞溅方向。 第十四条: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锁好开关箱,并检查作业及周围场所,确认无引起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
2. 气焊(割)工
第一条:施工现场气焊(割)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41.1.1条的规定。 第二条:电石的贮存地点必须干燥,通风良好,室内不得有明火或敷设水管、水箱。电石桶应密封,桶上必须标明“电石桶”和“严禁用水灭火”等字样,如电石有轻微受潮时,应轻轻取出电石,不得倾倒。
第三条: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用泡沫、四氯化碳
灭火器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销毁。
第四条:气焊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 第五条: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第六条: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爆晒。冻结应有热水加热,不准用火烤。
第七条:乙炔气瓶不得平放,瓶体温度不得超过41℃,夏季使用应防止瓶体曝晒,冬季解冻应用温水。乙炔瓶内剩余工作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乙炔瓶内剩余工作压力与环境温度的关系 环境温度(℃) 0 0~15 15~25 20~41 剩余工作压力0.5 1 2 3 (kgf/cm)
第八条:气焊、切割现场10m范围内,不准堆放氧气瓶、乙炔汽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物品。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得小于10m,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得小于5m。
第九条:高处焊接或切割应遵守本规程(第一节的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条: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第十一条:焊接铜、铝等有色金属时,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罩或呼吸滤清器。
第十二条: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球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
第十三条:乙炔发生器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不得横放,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夜间添加电石,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严禁放在工作或地面上。带有乙炔或氧气时,严禁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第十五条: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第十六条: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气阀关好,并拧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时,头部应避免浮桶上升方向,拔出后要卧放,禁止扣放在地上,并检查作业及周围场所,确认无引起火灾危险,方准离开。
(四) 管 工
第一条:使用各类电动工具,应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用锯床、锯弓等工具切割管子,要垫片卡牢,用力不得过猛,临近切断时,用手或支架托住。砂轮切割机上的砂轮片应完好,操作时,用力均匀,站立侧面。
第三条:手工套丝工件要支平夹牢,工作台要平衡,两人操作,动作应协调,
防止把柄伤人。
第四条:挖掘管沟,应遵守本规程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人工往管沟下管时,所用索具、地桩必须牢固,管沟内不得有人。吊件下方禁止站人,管子就位后,方可松倒链。
第六条:灌铅时,管口不准有水,缓慢浇筑并戴好防护眼镜和系好鞋带。 第七条:钢管铅浴法退火,应将管头烘干,再插入铅锅内,并固定牢靠。严禁熔化潮湿的铅块。
第八条:用各类工具打墙洞、透眼时,应戴好防护眼镜,板下、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第九条:安装管道时,必须用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第十条:新旧管线相连时,要清除旧管线内的杂物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在管道吹扫、冲洗时,应固定,与气源之间须装置联络信号,吹扫口,试压排放口严禁对准电线、基坑和有人操作的场地。
第十二条:管道吹扫、冲洗应缓慢开启阀门,以免管内物料冲击,产生水锤、气锤。
第十三条:管道试压,应使用经检验合格地压力表。分级缓慢试压,停泵稳压后方可进行检查。非操作人员不得在盲板、法兰、焊口、丝口处停留。
第十四条:高压、超过管道试压,应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企业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试压。
第十五条:不准对正在使用中各类管道上进行检修敲打,在检修各类管道时,必须清除干净管内杂物,经检查合格后方准修理。
第十六条:在锅炉汽包内胀管,花板孔、管孔须盖好。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夏天胀管应有通风设备。
(五) 铆 工
第一条:大锤的木把应材质坚实,安装牢固。锤头平整,无缺棱、裂纹、卷边等缺陷。
第二条:打锤严禁戴手套,两人以上同时打锤不得对站,掌平锤头部要避开,防止锤头伤人。
第三条:操作平台必须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第四条:卷板展开时,拉件索具必须牢固。展开方向两侧刃板上不准站人,松索或切板时严防钢板回弹。卷大型直径筒体,应有吊具配合。
第五条:组装大型构件,连接螺栓必须坚固,点焊部分必须焊牢。圆筒形工件,应固定垫好。
第六条:使用剪板机剪切割板,应放置平稳,上剪未复位不可送料,手不得伸入压力下方。不准剪切超过厚度和压不到的窄钢板。
第七条:使用刨边机时工件必须卡牢,小车行走轨道不得有障碍物。清除刨屑要停车。
第八条:气顶法施工,每节壁板顶升前,应校验限位螺杆和倒链。顶开时,
倒链或花篮螺栓松紧要一致,防止移动倾倒。罐体升至预定高度,应沿罐壁均匀电焊牢固。遇有停车事故,应立即关闭进凤阀门调节挡板,使气罐缓慢下降。
第九条:容器进行水压试压,要采用效验合格的压力表和合格的安全阀,按试压方案和有关规定 缓慢是压,严禁超压,严禁敲打容器。接头、阀门仪表等有异常现象,要及时停压处理。
(六) 通 风 工
第一条:剪铁皮时一贯防止毛刺伤手,剪掉的铁皮应该及时清除。 第二条:熔锡时,锡液不许着水,防止飞溅,盐酸要妥善保管。
第三条:在风管内铆法兰及腰箍冲眼,管外配合人员面部要避开冲孔。 第四条:组装风管,法兰孔应用尖冲撬正,严禁用手指触摸。
第五条:吊装风管所用的索具要牢固,吊装时应加溜绳稳住,与架空电线保持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高处作业,必须由架子工搭设符合要求的脚手架。作业中,工具用完应放入工具袋内。
第七条:使用剪板机,上刀架不准放置工具等物品。调整铁皮,脚不能放在踏板上,剪切时,手禁止伸入压架空隙中。
第八条:使用固定式震动剪,两手要扶稳钢板,用力适当,手指离刀口不得小于50mm。
第九条:用切断机剪切时,工件要压实。剪切窄小铁皮,要用工具卡牢。调换或校正刀具,必须停机。
第十条:咬口时,手不准放在咬口机轨道上,工件要扶稳,手指距滚轮不小于50mm。
第十一条:操作卷圆机,压缝机,手不得直接推送工件。
(七) 自 控 仪 表 工
第一条:仪表安装,就位后应立即紧固基础螺栓,防止倾倒。多台仪表盘并列就位时,手指不得放在连接处,严禁在盘顶和仪表上放置工具等构件。
第二条:用开孔锯开孔时,盘后不得有人接近。
第三条:在高处安装孔板,必须由架子工搭设符合要求的脚手架,不准坐在管子上开孔和锯管。禁止在已通介质及带压力的管道上开孔。
第四条:施放电缆,支架要稳固,传动要灵活,防止脱杠和倾倒。木轴筒上的钉子应拔掉。转弯时,应站在外侧,防止挤压。
第五条:使用油浴设备,自动温度调节器应正确可靠,加热温度不准超过索所用油的燃点。加热时不准打开上盖,防止烫伤。
第六条:校验仪表用的交直流电源及电压等内,应有明确标示。
第七条:单管、U形管压力计等,应妥善保管,防止破碎,水银表面应用水或甘油等介质密封,严防挥发。
第八条:使用水银校验仪表,工作室要通风良好,盛水银容器要盖严,散落
的水银要及时清扫,操作时,要穿工作服和戴口罩。
第九条:仪表试运行时,应挂标示牌。
(八) 筑 炉 工
第一条:在作业中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程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向深坑或设备内吊运物料,敞口顶部应设置平台和围栏,内部要设置防护隔离层。向下送料位置应予固定。
第三条:烟道弧形拱顶砌完后,应先将回填土夯实或拧紧螺栓,方可拆除拱胎。烧结普通砖砌筑墙拱时,待砂浆强度达到60%以上方准拆除拱胎。
第四条:砍削砖块,应对着墙体或跳板,跳板上碎砖杂物,应随时清除。 第五条:拱胎支架变成牢固。炉窑拱顶必须对称砌筑。在拱胎上堆放砖和砂浆应均匀对称。
第六条:大中型炉窑球形拱顶,应锁紧一环,再砌一环。拱砖放射缝浴水平夹角砌成30o时,必须用金属钩子将拱砖固定。
第七条:回转窑炉内衬砌作业,托板和支撑窑均衡稳固。转动时,筒体内不得有人和料具。
第八条:大中型耐火砖、耐火混凝土和碳砖砌块吊装砌筑时,吊梁、索具、夹具必须牢固。
第九条:进入烟道、烟囱内检查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并应有人监护。 第十条:喷涂用的机泵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气管与喷枪、喷嘴窑连接紧固。操作时,防止喷嘴对人。
第十一条:熬沥青时,周围不得有易燃物,调制碳素浇热沥青,要防止烫伤。 第十二条:正在衬砌的设备内,不准搅拌耐酸胶泥。
(九) 保 温 工
第一条:在紧固钢丝或拉钢丝网时,用力不得过猛,不得站在保温材料上操作或行走。
第二条:从事矿渣棉、玻璃纤维棉(毡)等作业,衣领、袖口、裤脚应扎紧。 第三条:地下设备、管道保温前,应先进行检查,在确认无瓦斯、毒气、易燃易爆物或酸类等危险品,方可操作。
第四条:聚苯乙烯使用加热切割,应使用36V电压。
第五条:装运沥青不准使用锡焊的金属容器 ,装入量不得超过容器的3/4。 第六条:苯、汽油应缓慢倒入粘结剂内并及时搅拌。调制时,距明火应不小于10m。
(十) 无损探伤工
第一条:探伤仪器及附属电气设备线路,要绝缘,外壳应可靠接地,检修时,
应先切断电源。
第二条:射线探伤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身体。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 第三条:射线探伤工作地点应设置围栏和警告牌。
第四条:γ射线探伤时,应速用速撤。探照时,应用机械操作,严禁用手接触射线源。
第五条:x射线探伤,应有铅防护屏或其他防护措施。曝光前,操作人员应背离x光机“窗口”,曝光应待人员至安全区后进行。
第六条:超声波仪器通电后,禁止打开保护盖,防止高压电伤人。
第七条:荧光探伤,应戴防护眼镜。工件上的荧光粉、显现粉,禁止直接用手触摸。配制着色探伤剂或筛取荧光粉、磁粉、显现粉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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