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其加班工资另有法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企业均不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包括法定节假日),当然,地方有规定的除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加班,应当根据加班的具体情况。《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中明确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第
(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这三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休息日工作属于正常工作,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一些企业把部分员工视为实行了这两种情况的工时制而减少或不支付其加班工资,是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因为在《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中明确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地方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办法执行。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实行这两种工时工作制是无效的,一经查处企业就要补发这部分员工的加班工资。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何把握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支付?1994年颁布的50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此是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对于其他管理人员加班工资支付问题,1995年颁布的309号文件明确规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企业中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最后,《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表明,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300%了,而是400%。也就是说,按照这份文件规定,由于11天的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意味着11天的节假日是带薪放假,再按照《劳动法》关于节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加班工资,所以劳动者节假日加班意味着支付了400%的工资。但进一步分析,员工工资并没有因此相应增加了100%,而是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即计算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1.75天再乘以300%,而不是原来的加班工资基数除以20.83再乘以300%,主要体现人本管理的理念和节假日付薪的法律规范。因此,企业不能以节假日已付薪为由,擅自降低节假日300%的加班工资计算比例---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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