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对医院没有行政执法权。医保局是管医疗保险的,卫生局是管各个医院和卫生院的。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地方的医院分别由地方各级卫生局管理。医保局和社保局是一个单位,现在都隶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的主要职责为:,1.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2.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3.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4.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5.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6.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7.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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