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指出情势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第29号复函指出:“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