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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证人笔录与受害方不一致派出所以事实不清不予立案。让自诉。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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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3:46

根据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除了要询问目击证人,还是要询问报案人和结合法医鉴定。不知道您的法医鉴定是公安机关通知您去做的还是您自行去做的?
另外,根据您所描述的内容来看,公安机关以“事实不清”为由不予立案是缺乏依据的。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甲、乙、丙三人中谁对您造成伤害的,可由三人进行连带责任。
对于造成受害人轻伤的案件,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公安机关通常的做法是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对施暴者予以拘留,在案件调查清楚后,可征求受害人的意见,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公安机关作为调解第三方,双方签字确认,此案可结案。
根据您所提供的描述,您可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事出具《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如存在异议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3:45

公安局有责任查清案情。实在查不清谁打的,有可能只有民事责任,当然主要看你对打伤你的人是不是十分肯定。一定要具体到个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3:48

首先应当明确案件的定性,如果定性为寻衅滋事,那么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如果不立案的话,你可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如果定性为故意伤害,那么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你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可以到同级人民法院要求提起刑事自诉。但是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在自诉人,公安机关都无法查清的事实,你如果认为凭你自身的能力可以调取所有证据的话倒可以试一试。所以同样建议你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3:42

你可以自己去起诉,把他们三个人一起起诉,也可以申请不立案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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