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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特殊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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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9:17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执行存在一些特殊处理方式:


首先,允许对被告人采取非刑罚性质的附加措施,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上诉,仍允许将被告人拘留在医疗或治疗设施中,但不得加重原定刑罚。同时,可以增加诉讼费用的负担。


其次,即使不加重原判,上诉审*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用更严厉的罚条。如日本判例指出,控诉审*可以在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更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但不能提升法定刑罚。


然而,当上诉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时,第一审*可在重新审理时适当加重刑罚。如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只有在重新侦查后确认了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才能在重新审理时适当加重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普遍适用,例如在英国,对治安*的上诉案件,刑事*有权作出任何在下级*权限内的判决,可能高于或低于治安*的处罚,但必须符合下级*的权限范围。


扩展资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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